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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副会长:落实预警制度及时发布公告

发布日期:2019-08-07 23:00:00

     6月21日,位于江西省抚州市的抚河在公众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发生了决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次事件与当地政府没有发布预警警报有着一定的关系。这让突发事件应对再次成为热门话题。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进行了规范。在立法过程中,对是否要规定预警制度、预警期是否需要对外宣布,曾经有很多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此项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是否要

  建立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要确立预警制度?这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议的。有意见认为,我们国家不习惯搞预警制度,因为过去没有预警制度,大多数人不知道预警是什么意思。

  我个人觉得人们对预警的认识不够,甚至把预警和应急处置混淆。预警是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在监测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预报。预警是预防、警戒的阶段,是在突发事件真正发生之前的措施,但应急响应之后的处置措施则是突发事件明确发生之后的措施。发布了预警不意味着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也不意味着要采取处置措施,只是要采取防范性措施。预警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道这种危险可能会发生,或者已经开始发生,希望全社会提高警惕,注意到这种危险的可能性。预警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处置措施更为重要,它可以避免大面积、大范围的损害。预警做好了,应急处置、救援的任务也就减轻了。

  预警期

  是否需要对外宣布?

  采取预警措施需要有个前提条件:发布预警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为什么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政府应当对公众宣布进入预警期?

  这在立法中有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过程中仍有争议。当时有人认为一旦宣布进入某种预警级别,特别是高级别的预警,有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产生副作用,影响城市其他事业,比如旅游业、城市管理等,所以建议采用“内紧外松”的方式,即:内部采取预警措施,但是不宣布进入预警期。

 

    我个人认为宣布进入预警期有利有弊。利在于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一旦宣布预警期,社会公众就会有危机感、紧迫感,也会采取相应的自我预防措施;弊则在于可能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对城市其他事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宣布进入预警期并且发布不同级别警报之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应该宣布进入预警期,而且要明确发布相应的级别警报。这样采取的预警措施才名正言顺,不至于被人们指责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采取措施。这是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重要制度,应该依法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最后采用了宣布进入预警期的主张,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